这第一种反驳的一个变种是:你所表明的一切不过是说,“许诺”是一种评价性的而不是描述性的概念。但这一反驳同样是用未经证明的假定来辩论,且最终将证明它对于描述性和评价性之间的原先的区别来说是灾难性的。因为一个人说出某些语词而这些语词又有它们所具有的意义,这无疑是客观事实。如果关于这两个客观事实的陈述加上对说话条件的描述就足以负载反驳者宣称是评价性陈述(2)(琼斯许诺付给史密斯五美元)的话,那么甚至无需通过(3)(4)以及(5),一个评价性的结论就被从描述性的前提推导出来了。
第二种反驳
这推论最终建立在一个原则上,即一个人应该履行其许诺,这是一个道德原则,所以是评价性的。
我不知道是否“一个人应该履行其许诺”是一个“道德的”原则,但无论是或不是,它也都是同义反复的。因为它只不过是从两个同义反复中推导出来的:
所有的许诺都是(导致、承担、接受)义务,并且一个人应该履行(完成)其义务。
需要解释的是,为什么这么多哲学家都没有看出这一原则的同义反复的特征。我认为有三件事使他们没有看出这一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