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呼王炳对质。当时夫妇情面俱无,一个怨他多言唆耸,一个骂他妄扳牵连。包公见他夫妻二人对质不明,吩咐将王炳夹起,又将马氏拶起,一人夹,一人拶,夫妻二人哪里抵挡得住,只得直供,招出真情。包公命人松了夹棍拶子,又问王炳道:“你妻唆耸在前,还是太后行贿在先?也要说个明白。”王炳道:“实是马氏唆耸在前,太后行贿在后。”包公又诘马氏,口供原是一般。包公得了口供,判道:“刘太后既为天下母仪之尊,不应行贿于臣下,倒置尊卑,失于礼体。即陛下不知内宫邪弊,又焉知天下之邪正,亦不免失察,且俟审明郭槐,然后定夺。
当日包公指出太后圣上也有不合之处,失察之由。又上本劾奏王炳,职司刑部之权,身居司寇之任,不能报效君恩,混听妻言,并贪财宝,误国欺君。马氏身为妇女,不守闺阁之条,唆耸丈夫欺君大恶,此等刁恶妇人,一者瞒欺君上,二者惑陷丈夫,一刻难容,应与王炳一同腰斩,以正国法。当时审断已完,仍将犯人一并发下天牢。连郭槐也押去,待次日上本奏明圣上再审。按下不表。